还建买卖房屋合同参考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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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签署有助于双方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实现长期稳定的收益和增长,通过签署一份合同,双方承诺遵守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笔笔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还建买卖房屋合同参考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还建买卖房屋合同参考7篇

还建买卖房屋合同篇1

出卖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电话:

地址:邮政编码:

买受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电话:

地址:邮政编码: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层,共(套)(间),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

(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包括±%)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包括±%)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

(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为(币)_

亿千百拾万

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币)_

亿千

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

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

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

违约利息。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

计算。

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

届时,出卖方有

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

出卖方实

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

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

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

按本

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

个月内按利率计算;

自第个月起,月利息则按

利率计算。

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

列第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

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

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

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还建买卖房屋合同篇2

卖方:,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绥阳县洋川镇兴隆 村(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建筑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门面9间、地下库房5间),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 所购9间门面的宅基地及晒坝一半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另一半晒坝的使用权归乙方使用。

第三条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大写)共 贰佰捌拾 万元人民币(小写 2800000.00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一次付给甲方。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甲方保证在房子交付时,甲方在该房屋上不设有他项权,如抵 押权等。

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 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4、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时,甲方应予以 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归乙方所有,住房面积赔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 今后如乙方就此房屋出卖时,需要甲方签字时,甲方 无条件给予配合。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还建买卖房屋合同篇3

出卖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证件号码】

地址:

买受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证件号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菏泽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坐落于: ,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层,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房屋附属设施含【储藏室】 平方米【车库】 平方米 【车位】 及装修不可拆卸部分。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房屋产权证明

1、该房屋现没有办理所有权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号: (以 与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二)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三)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无。

(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无。

第三条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以套计价,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 元)。

(二)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人民币 元整(¥ 元),付款以收据为证,余款 元整(¥ 元)作为过户的保证金,待过户完毕之后另行一次性支付,付款以收据为证。划转方式:买受人支付定金的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

第四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本合同中该房屋的权属证明由出卖人提供并保证真实有效,出卖人承诺和保证该房屋在交易过程中无任何产权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不涉及民间借贷,不涉及查封,不涉及(第三方)诉讼。如该房屋存在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出卖人保证此交易已告知和取得共有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并自行清理。如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或发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纠纷的,由出卖人及本合同签署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及违约责任。

出卖人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本合同及附加协议中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本合同及附加协议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第五条 房屋的交付

在本房屋交付之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全部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之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应当在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 1 、2 项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房屋买卖合同》及附加协议中所列物品;

2、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第六条权属转移登记及税、费相关规定

(一)买卖双方同意,应于本合同签署后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转移登记所发生的交易费、登记费、测验费、评估费、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一切由过户产生的费用【买受人】【出卖人】各承担50%。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菏泽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同意,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的承担以约定为准。

(三)本房因拆迁产生的安置费及利息归【出卖人】所有。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需缴纳新的税费的,由【买受人】【出卖人】共同缴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定金责任

交付定金后,出卖人不论以任何原因提出终止合同,应双倍返还买受人所付定金;买受人不论以任何原因提出终止合同,买受人所付定金归出卖人所有。

(二)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逾期时间以下列方式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7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3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买受人因购买此房屋产生的损失。

(三)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付款的,按照逾期时间以下列方式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3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四)逾期确权责任

如因约定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于房价款30%的违约金。

如因某一方的过失而不能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守约方有权利退房;

第八条 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已付款的30%支付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1份;买受人1份。

出卖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受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还建买卖房屋合同篇4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更加深入,国家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并在部分地区展开试点。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同地、同权、同价”的呼声高涨,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终将破茧而出。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分类

从用益物权的角度划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两类: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的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一条。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为用益物权之列。与此相对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1、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农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买卖合同。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或者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的买卖合同。

二、如何认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般论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存在一个误区,往往只论述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却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对来说,对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学说理论分歧较小;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较少,学说理论分歧较大。

(一)农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买卖合同主体之一购买方的身份不同,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也没有直接规定农村居民的住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居民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买卖住房视同宅基地转让。这样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当有效。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指导意见。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xx〕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以及山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无论是城镇居民或者同样具有农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卖房屋人不是同一经济组织的人员,所签订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点,目前审判实务判决结果比较一致,观点统一。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条法律规定仅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规定,不是完全禁止性规定,且限制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是房屋所有权。并且从目前法律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审判实务均有判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对此条法律规定落实已经有了松动的迹象。

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比较复杂,需详细分析。出于牟利等原因,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或者农村拆除旧住宅集中新建住房,很多情况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的情况下,额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建设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后来经营不下去,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出售。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为购买方。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分为两类:集体建设用地上住房买卖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区别不同情形进一步分析,才能认定合同的效力。

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成房屋后出售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适用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集体经济组织建成房屋后,就享有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公示物权。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将合同效力和物权转移做了区分,物权是否转移不是判断合同的效力的要件。所以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有效。

1、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有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禁止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私有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并没有禁止集体经济组织将住房出售,只有限制性规定。在保证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或者“一户一房”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可以有效。毕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只有全体成员才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以认定有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无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没有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的买卖,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一定情形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和购买方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有效。除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不同意出售的情形,才可以认定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买卖合同无效。

还建买卖房屋合同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产权人:_______。

第二条: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此房价为净价,税费由乙方承担,房屋内保留设施设备清单如下: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万元的购房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五条: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提供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材料及手续.

第六条: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还建买卖房屋合同篇6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该房屋座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房屋平面图及房产证:。

房屋内的一切设施设备归乙方所有,除空调及家电家具设施设备外。

店面里的商品及柜架包括在房屋款内,归属乙方。

付款方式

甲方必须协助把房产证和建房证过户到乙方后,乙方在年月号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人民币元整,甲方收到房款后出具收据。

细则

甲方在年月号前腾空搬离该房屋,可占用三楼一间房堆放物品,待房款全部付清后彻底搬出,房产证没过户前,经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出售给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或本人亲自和乙方一起去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何地,甲方必须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而影响过户登记,因而蒙受的损失由甲方全额负责赔偿。

如甲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应返回全部房款。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及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屋总价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付与乙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补充条款,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保证已如陈述上述房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立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甲方留执1份,乙方留执1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内村上盖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还建买卖房屋合同篇7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将20__年10月3日购买的朝晖国际公寓501号和503号房屋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配合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29.66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60.90万元退还给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归还银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偿还。

五、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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