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心得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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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内心有了新的收获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时候就要认真写好心得体会,写心得体会一直以来都是我们记录自己感受的一种方式,笔笔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庭审心得8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庭审心得8篇

庭审心得篇1

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的一种情形,具有高发、高危害、影响恶劣的特征。为了严厉打击,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制定了具体立案标准,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方式规定成为犯罪,今年是“醉驾入刑”的第九年,九年来,“醉驾”入刑推动了国民安全意识与法治意识的提升,促使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同时,司法工作者逐渐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关于醉酒驾驶打击力度、打击标准、治理效果的反思,本文旨在梳理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的法律规则,阐述该类案件在实践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提出合理建议。

醉驾行为的法律规制历程

(一)“零容忍”的入罪基调

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车追逐竞驶的行为犯罪化,突破了刑法历来规制交通违法行为时,只惩罚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的窠臼。

随后,2013年两高一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旨在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罪刑相应的“出罪”化发展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构罪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也在司法实务中对“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的具体适用情形做出细化解释: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的;醉驾摩托车的;醉驾的目的是为了挪动车位或救治病人的;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醉驾的;醉驾尚未驶入道路的。

由此可见,法律对待醉驾这一行为“宽严相济”,也不断在这条道路上探索着更符合实际、更明晰可鉴的处理意见。

当前司法实务中的问题探析

(一)醉驾构罪标准的充分性与科学性问题

在界定是否“醉驾”时,量化某一数值比如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无疑是最服众、最高效率的方式,然而个体的差异性与个案的差异也使这个标准在实践中略显单薄。当前我国对于醉驾认定标准的程序比较简单,主要涉及血液样本采集与血醇浓度鉴定程序。然而随着“隔夜醉驾”、“藿香正气水致酒驾”等乌龙事件的频繁发生,我们逐步认识到医学测量数值的标准会因个体差异产生偏差,而每个人驾驶能力、判断能力对酒精的敏感程度与个体酒精的代谢能力差异也会使情形变得复杂。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80mg/ 100ml作为醉酒的标准实质上只是一种医学推论,对于超过此标准而驾驶中仍有控制能力的人与虽未达此标准而实质上已无法稳定驾驶的人来说,此规定无疑有些粗糙单一,实践中的醉驾标准显然还需要多样化、综合化的考虑。

(二)醉酒驾驶的过度处罚问题

轻罪立法的初衷在于使我国刑法结构从“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调整,从而走向刑法现代化。然而,大多数没有造成实质伤害的酒驾案却在“密织法网”的同时呈现着不协调的低门槛、重后果特征。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醉驾”者可能被判处拘役剥夺短期自由,被开除党籍、公职,同时会因留下刑事犯罪记录而执业或就业选择中受到限制,甚至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醉驾”人员的子女也会受到影响。用这样严苛的措施“扑杀”醉酒驾驶无疑会使人因惧怕而审慎行为,体现了社会的零容忍态度。但“严法随行,闻风有恐”的同时,是否会使醉驾人员过度关注所受的处罚而惧怕,情绪对立,却未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社会危害性,有违立法的本意,因此如何避免一问题也对司法工作者“出罪”与“减轻处罚”的公正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醉驾的处理进路思考

(一)谦和抑制,宽严相济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从人道主义出发,在对犯罪活动进行判罚的过程中一并考虑犯罪之外的其他因素,争取最大程度上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最高法出台的《指导意见》与各省高院、省检察院的相关文件中已体现了这一精神。因此,作为司法人员,必须不断学习跟进,在统一明确的标准之下拿捏衡量“醉驾”中的发生场景、地点时间、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等各个要素,精准醉驾量刑,同时注重与已决的类似案件反复比对借鉴科学合理的量刑标准,区分“轻微”与“显著轻微”,审慎且有依据地做出不构成犯罪、不起诉或从轻处理的判断。

(二)规范取证程序,完善监督机制

维护程序的正当性是执法者、司法者维护法之尊严与权威的重要守则。法治社会中要求公安、检察以及法院各机关合理合法的运用法律。这也意味着在醉驾案件的处理中,公安人员应提高证据质量、规范取证并客观、真实记录现场查获情况,避免形式上存在瑕疵而使后续程序的推进受到影响;检察官在行使不起诉权也应该受到约束与监督,在落实“办案责任制”的同时,机关内部还应严格对该类决策进行程序审查,接受媒体、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

(三)完善责任体系,培养敬畏之心

如前文所述,“醉驾”入刑后的威慑力更多的来自于严苛的刑事责任与生活、工作自身相关的后果,广大群众对生命与社会公共安全依然缺乏敬畏,此情形则更需要执法者、司法者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加大法治思想的宣传力度,积极监督醉驾者思想的认知转变与真诚悔罪表现。即使对于不构罪、不起诉的案件,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批评教育与社区惩罚措施等。

综上,“醉驾入刑”已然是法治道路上的一大步,为了进一步使“拒绝酒后驾车”成为一种共识与一种思维定势,巩固现有成果并深化法治内涵,还需基层司法和执法机关进一步提高科学公正适用法律的能力,进一步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使法律的权威在掷地有声的论证与实践中得以彰显。(汪永刚)

来源: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庭审心得篇2

3月10日上午,我参加了由县纪委组织的在界首市举办的职务犯罪庭审旁听警示教育活动,旁听了对太和县倪邱镇原党委书记xx挪用公款和受贿案的审理。通过旁听,对我的震撼力、对心灵的触及深度,是其它教育形式所难以达到的,教育效果深入内心,令我经久不忘。

xx是一名副县级党委书记,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高达340万元、受贿55万多元,令我感到震动,深刻感受到:不受约束的权利,最终必然导致腐败的发生。他在庭审中数度哽咽,在最后陈述环节,声泪俱下,忏悔不已,令人唏嘘。他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结果令人痛心其所作所为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给亲人带来无比的痛苦,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自己要以此为鉴,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思想,筑牢反腐防腐防线。清醒认识到在廉洁问题上犯不得一点糊涂,抱不得一点侥幸思想,任何时候,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给自己“开口子”,必须态度鲜明,拒腐蚀、拒绝个人主义、拒绝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要始终克服精神懈怠的危险,保持“四种状态”,牢筑反腐倡廉的大堤。

保持勤于学习的状态。学习是每一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许多东西只有静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获。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必须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把学习作为生活习惯、精神追求,作为安生立命、履职尽责的内在需要,坚持学习“没有终点,只有起点”、“没有毕业,只有毕生”的理念,做终身学习型干部。成为一名“懂工业、懂招商、懂规划、懂征地拆迁、懂城建、懂融资、懂群众工作”的干部,为实现“临泉梦”,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保持激情满怀的状态。激情是一种积极心态,表现在工作中,就是要有一种不怕困难、不怕挫折的勇气,一种敢闯敢干、敢为人先的锐气,一种不达目标、誓不罢休的豪气、保持激情燃烧的状态,保持艰苦奋斗、奋发有为的精神,是一个人、一个政党、一个国家和民族蓬勃向上的标志。这种激情,是遵循规律、讲求科学、注重效率的激情,而非头脑发热、脱离实际地蛮干。工作中善于动脑、勤于思考,自觉地把国家政策、上级精神和外地经验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符合实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发展、从而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

保持敢于担当的状态。担当精神是为政之德的基本要求。担当是不允许选择的,因为我们已经入了党、做了干部,向党和人民作出了承诺。不担当,往轻里说,是不兑现承诺;往重里说,是逃避责任甚至是背叛。当前,我镇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风险更大、难题更为集中的挑战、“苟利社稷,生死以之”。只有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事不避难、义不逃责”,正气充盈、无所畏惧,才能忧党忧在深处、担当担在难处、守土守在实处。

保持个人干净的状态。我们从事的是党和人民的事业,圣洁而光荣,不干净的人没有资格。只有个人干净,才有做人的底气、做事的硬气、做官的正气,才有担负领导重任的“资格”。一个领导干部,组织培养起来很不容易。个人干净,最为要紧的就是心存敬畏、严格自律,做到慎言、慎行、慎独、慎初、慎微、慎友,守住做人、处事、交友的底线,守住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只有始终保持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警觉,自觉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来约束自己,以远大理想和宏伟事业来激励自己,以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来鞭策自己,就一定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

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我对反腐倡廉斗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了新的认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面对大是大非要敢于亮剑,面对矛盾要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险要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要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要敢于坚决斗争,始终保持勤于学习、激情满怀、敢于担当、个人干净的状态,牢筑反腐倡廉大堤,在本职工作中认真践行“临泉梦”,为深入推进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庭审心得篇3

20xx年10月15日,我们来到了南岸区人民法院,参加了由学院组织的认识实习。通过这一次对庭审亲身体验,我体会到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中的重要性,这将有利于我们今后对法学的学习。

一、案情简介

此次我们参与旁听的是一房二卖的民事案件,主要案情为:

原告方是一对普通的居民夫妇,被告方是一房地产开发商。双方于20xx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预售协议,售价12万元。原告方签合同时预先交付了20%部分价款,房屋动工后又预交了20%的房款,前后两次共4万余元。20xx年2月,原告方通过函件、特快专递等形式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结果得知房屋已经售予他人。被告方称,房屋建成后,由于原告方没有及时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多方通知无果后,于20xx年7月将房屋售予他人,售价为18万元。原告方认为此举违反了合同义务,遂要求原告方交付房屋。经多次协调无果后,原告方将该房地产商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房屋已经经过合法的手续售予第三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遂上诉至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方履行合同,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二审判决后,原告方已无继续上诉的机会,故改变了诉讼请求,于20xx年起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方17万余元的损失或提供给原告方相同面积,相似价款,同一地段的房屋。经过双方的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将本案的焦点认定为:

1、原告是否可以请求被告补偿其承担的二审诉讼费用;

2.20xx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预售协议后,未及时签订正式协议书的规则问题,即房屋建好之后,被告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原告方的义务。经被告方的陈述,由于双方签署合同时,原告方没有留下详细的通讯地址,唯一的联系方式只有电话号码。但被告方称,多次拨打电话,原告方均无人应答,之后才选择在重庆晚报上登报进行公告,但是经过广告期间后,仍然不见原告方前来签订正式售房合同后,才按照预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将房屋售于他人。而原告方辩称,他们没有接到被告方任何形式的通知,也没有接到原告方的电话,被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打过电话。至于登报公告,原告方没有必要也无义务时刻关注报纸上面的公告信息;

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7万余元的要求是否合理,原告方经过自行调查得知,目前以重庆市的房价,相同的房屋价格已经上涨到至少30万元,但原告方只是普通退休工人,无法支付如此高的房价,鉴于被告方一开始但现在一直拒绝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故本次原告方请求被告方赔偿被告方经济损失17.465万元和诉讼费用及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

4、原被告的关系是否属于内部职工或亲属。

二、庭审流程

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我又一次对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学习。整个案件的具体审理流程如下:上午九点正式开庭,首先由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并核对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然后是法官入庭,全体起立。在法官的组织下,由原告代理人宣读诉讼请求,由被告进行陈述。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法官对双方所陈述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之后是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就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认定和审查。

在此阶段,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有:

1、商品房预售合同书;

2、交款收据;

3、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

4、要求被告履行的函件的送达回执单。双方提交完各自证据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辩论的焦点是:被告方是否履行了应有的通知义务以及目前房屋价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和误工费用等其他费用的计算。在庭辩论结束后,由双反进行最后的陈述。原告方再次陈述了自己的要求,而被告方则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简单结束了他们的陈述。由于原告方不愿调解,故本案将休庭择日再审。

三、体会

关于案情本人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此案中均存在责任,特别是在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售房合同这个问题上。原告方首先在预售合同上没有留下足够多的能够确保联系到自己的联系方式,仅仅留下了电话号码,这是对自己的交易行为不负责任的体现,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在此之后,被告方发现电话无法联系到原告,仅仅采用了普通广告的形式予以通知,并没有穷尽其他通知手段,显然不符合商业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除此而外,关于1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的问题。我认为,原告方的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他在诉状中提到的经济赔偿的组成部分并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仅仅为自己估算,法院因不予以全部支持。

从这次庭审看来,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任何诉讼的核心任务,民事诉讼的证明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用证据向法官说明和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其目的是满足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受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有限性及证据灭失后的无法恢复性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的满足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在当事人提供有限的或不完整的证据的前提下,由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做出裁决时,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对诉讼结果将产生关键性影响。当事人承担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就意味着在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该证明责任以何种程度的确定性加以满足即证明标准,如何确定不仅影响着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关系着当事人诉讼平等的贯彻落实。

通过旁听此次庭审,我深刻的体会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意义。这次的认识实习在为我今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的同时,也为我提供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思路,令我受益匪浅。

庭审心得篇4

电影讲述的是一位用两斤面粉起家成为了著名的企业家母亲的故事,物质条件的提高并没有改变他的那一颗爱心:她爱慈善事业,更加爱她的儿子。孩子小时侯很懂事,但是,长大以后却因为家庭条件的改善,而成为了游手好闲,花钱月下的“公子哥”。母亲决心让社会去教育,锻炼自己的孩子。刚步入社会,孩子有着种种责备,不解和困惑。可是,逐渐地,生活的艰辛和自我的成熟,成长,最终,才使他突然发觉,母亲的良苦用心。但,遗憾的是,他的母亲在此时却去世了。

看完这部电影后,我才知道什么叫母爱。我不禁想到了我的母亲。我在小的时候,自己也经常犯错误,为此,我的母亲也经常教训我,以前在她教训我的时候,心里总是不舒服,总觉得她很坏,为一点小事责备我,可我现在才知道,她那样做,正是为我好,他是为了不让我再犯同样的错误,可我还常在背地里,骂她坏,我真不该啊!

以前,我常常向妈妈,要零花钱用,得手了就到处乱花,有些东西家里明明有,却还要重新再买一个,每次用完以后才会想到,这些钱都是父母辛辛苦苦睁来的血汗钱啊!

世间的爱有许多种,如父爱、仁爱、关爱,但是最让人动情的,当属那无私的母爱。

电影《母亲快乐》感人肺腑:一位母亲放弃了成为明星的绝佳机会,一心一意为丈夫服务。可自己怀孕之后却被那黑心的丈夫无情抛弃。她绝望之余,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一方面为了摆脱世俗的歧视,一方面为了寻求内心世界的清净,孤身一人躲进人烟稀少的偏僻山村,生下了孩子。在大出血身体极度虚弱的情况下,这位母亲为了治好孩子的病仍坚持上山采药,摔断了双腿。

还没看完电影,我情不自禁的流下了感动的泪水,这份感动不只是因为影片中有着感人的场面,人物的对话,更因为整个故事中所蕴涵的母亲那种无私、崇高的爱。罗马尼亚著名理论家、政治家理查得。拉尔森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母爱,是一种崇高的爱,是所有爱中给予我帮助最大的一种爱。”这足以佐证母爱是多么的伟大,多么的无私。

其实,比母爱更无私的是母亲,正是她们给予了我们母爱,所以每一个无私的母亲都应该受到世人的赞美和夸奖。的确,母爱和母亲无时无刻不在关怀着我们,树上那舞动的叶片是母亲在向你摇动的胳膊,天边那似火的朝霞是母亲向你微笑的红润脸旁,身上每一件衣服都有母爱的贴心呵护。

母爱是崇高的,是富有牺牲精神的!只有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充满母爱,那才更美好!让我们共同期待吧。

庭审心得篇5

昨晚我们看了一部电影“世上最伟大的女性――母亲”,这部教育片使我们都感受到了母亲的爱,电影是说一个伟大的母亲,很年轻时她老公就死了,她还带着一个小女孩,后来,她们母女搬到了姨妈的家里住,靠着卖豆花来养大她的女儿,和供她读书。后来为了女儿有个好的圆满的家庭,她又嫁给了一个带着儿子的单身男人。刚进家门时,儿子十分反感,而且很讨厌这个不是亲生的妈妈,但妈妈一次一次地打动了儿子,也让儿子慢慢地接受了她,她以为从此生活会美好一些,但不幸的事总是在她身上发生,她的老公在一次工作中失去了双腿,又在一次风雨中离他们远去了,两次的打击,她还是站起来了。她靠卖豆花来养大这两个子女,供书教学,她不曾休息过,不曾放弃过,不管什么时候,她都坚强地活着。

想下我们的母亲是不是也有类似的呢?母亲为了我们是不是付出了很多呢?小时候一年级母亲就天天早上起床送我上学,足足送了六年,有时候她累,送完我上学回来还得继续睡,长大了更不好,她开始担心着我在外面会不会出事?会不会犯法?会不会做错什么事?母亲无时无刻地为我们担心。母亲为我们的付出该用行动去回报,回报她对我们的关心、关爱。

亲情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只要我们活着就离不开亲情。可以说,每一个人都浸泡在博大无比的亲情中,母亲的爱是没有一种语言能表明的,以后陪伴母亲的日子里更要好好地回报她、孝顺她。

庭审心得篇6

20**年1月19日,我参加了本院组织的书记员庭审观摩学习培训活动。按照安排,我抽到的案件是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案件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我首先根据案件材料理定自己的庭审提纲,在庭审中,带着自己的庭审提纲对整个庭审过程观摩学习,庭审结束自己写出审理报告。通过庭审观摩,自己体会都很深,大有收获。现就自己对这次庭审能观摩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

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的目的。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一名书记员到法官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和好的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是胜任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的方向性和目标性。要做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思想理论。

二是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是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我们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的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和处理法与情理融合的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是必须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了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的审判理论和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增强自己的工作业务能力。

庭审心得篇7

通过观看廉政图片展览、警示教育片,预防职务犯罪讲座,迷途者的现身说法以及行领导的集中廉政谈话,我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震撼,感触很多、体会很深,更加坚定了要廉政、勤政、为人民服务的信念。通过思考,总结了几点我的心得体会:

一、利用反面教材,引以为戒。认清大窟窿都是由小砂眼演变而成的,必须慎初、慎微、慎独;认清行贿者总是披着热情、友好的外衣,处心积虑地投你所好,借用你的权力为他服务,必须提高警惕,慎好、慎友、慎权。

二、树牢防腐意识,切莫糊涂。在廉洁问题上犯不得一点糊涂,抱不得一点侥幸思想。面临各种诱惑和考验时,要自觉拒腐防变,否则,不但毁了自己的一生、又危害家庭,更危害了国家利益、危害了社会。今天,几个犯人的现身说法,在让我们感到无比惋惜的同时,又不难发现他们共有着以下四个特点:一是都曾受到家庭、组织的良好教育,都曾是对社会、对人民有用的栋梁之才;二是都有辉煌的过去,曾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了较为显著的工作成绩,得到了组织和群众的信任;三是都曾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手中都或多或少掌握一定的权力;四是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成了人民的罪人都不是偶然的,都是因为放松了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而失去了拒腐防变能力。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组织惋惜,家人痛心,自己悔恨。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必须从他们身上吸取教训,以此为鉴。

三、慎用手中权力,造福社会。权力是一面双刃剑,用好权会给社会做更多的好事、实事,用不好权也有可能会毁了自己、毁了家庭、贻误事业、危害社会。迷途者的现身说法也表明在走上领导岗位之初,还是慎重掌权,慎重用权,但当获取了荣誉和得到领导的信任后就渐渐变得麻木不仁,放松警惕,混淆甲乙方,称兄道弟,无形中将权力变成以权谋私的资本。我们必须引以为戒,从他们身上吸取教训。

四、端正人生态度,知足常乐。钱财是过眼云烟,幸福才是永恒。万恶皆因贪字起,贪念会让人的私欲无限膨胀,直至冲昏头脑,失去理智。迷途者的现身说法无一不是因为贪欲之手触及法律底线,而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因此,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不要一切向“钱”看,不要搞“攀比”,珍惜现有岗位和待遇,算好七本帐,不要迷失方向,在履行岗位职责时,才能真正做到廉洁奉公,问心无愧。

五、加强学习改造,自警自律。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都发生了多方面的变化,一定要不断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国法、部门法规的学习,更要加强自身的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努力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自身免疫力,始终牢记党员标准、岗位职责,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法分子便无机可乘。时刻提醒自己,约束自己,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银行警示教育心得要在保证自身廉洁的前提下,加强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加强员工教育管理,完善制度,杜绝管理漏洞,强化监督,保护好队伍稳定;加强自身抓廉政建设的能力提升,与时俱进地改进工作方法和手段,把廉政建设的成果切实转化为企业经营效益。

庭审心得篇8

2017年12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云南省农垦局原书记马吉林涉嫌受贿犯罪一案,马吉林被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700多万元。5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王某、昭通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马吉林案的部分细节。判决书显示,为了让马吉林帮忙承揽工程项目,房产公司老板王某行贿了马吉林500多万元。

今年62岁的马吉林是云南本土干部。1980年从部队退役后在昭通地区行署教育局工作。2001年,他担任昭通市昭阳区区委副书记,后又任鲁甸县委书记,昭通市委常委、昭阳区委书记等职。2013年,他出任云南省农垦局党委书记,后又任农垦局巡视员至2015年12月退休。2017年2月,云南省纪委通报称,云南省农垦局原党委书记马吉林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7年3月曾刊发一篇题为《别做"荒了地"的党委书记》的文章,披露了马吉林的落马的一些细节。文章显示,2014年5月,云南省委第二巡视组开始对云南省农垦总局进行巡视。在召开动员会前,一个不寻常的现象引起巡视组的重视,云南农垦总局局长主持会议,党委书记马吉林的席位卡却被置放在主席台下;而按要求,马吉林是要在会上作表态发言的。巡视组对这样的安排很不解,并及时予以纠正。巡视组觉得蹊跷后,约谈了财务人员和党委其他人员,财务人员说,马吉林自2013年8月任职以来,不到单位正常上班,并且不领工资。

2017年12月,玉溪中院开庭审理马吉林涉嫌受贿犯罪案。在当时的庭审中,检方指控马吉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205560元、1万美元、1万英镑。在他最后陈述时,他说希望法官能给他机会陪一陪86岁的老母亲,然后在法庭上嚎啕大哭。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目前马吉林已经被判刑,但刑罚的具体情况尚未见有公开报道。

5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王某、昭通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马吉林案的部分细节。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2年至2016年,昭通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王某为其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能够承揽工程项目,先后以慰问马吉林的恋人、帮马吉林付装修款、感谢帮忙的名义分7次送给时任昭通市昭阳区区委常委区委副书记、鲁甸县委书记、昭通市委市常委、昭阳区委书记的马吉林共计人民币516万元。

除了行贿马吉林,王某还行贿了昭通市大关县县委原书记赵海仙。2006年至2008年9月期间,昭通西苑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大股东兼董事长王某,为昭通西苑建筑工程安装公司能够承揽大关县多个工程项目,以感谢帮忙的名义,分2次送给赵海仙110万元。

一审法院以昭通西苑房地产开发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昭通西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王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昆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报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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